1.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2.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转租收入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对单位和个人租赁的房屋再进行转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转租人不作为纳税人。
注意:国税地字〔1988〕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转租房产合同也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立合同人均需缴纳印花税。